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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药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22-07-07浏览次数: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期满重新核发许可证。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28号)

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根据法律。遵守药品良好生产规范,以确保生产过程继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职责,对其取得的药品注册证的药品质量负责。

七条规定: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的生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直辖市或者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设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六条款(一)项、(三)项、(五)项规定的条件,并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将相关协议和实际生产场地申请材料合并报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