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标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09号)十八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饲料。国务院部门。 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样品观察制度。二十条规定,从工厂销售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包装,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1号)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对进分批采购原材料。应注明原料的通用名称、主要成分指标的验收值、卫生指标的验收值等,卫生指标的验收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和行业标准。企业应每 3 个月至少选择 5 个选项原材料主要卫生指标自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企业应从每周生产的产品中至少选择5批产品自行检测主要成分指标。维生素预混饲料检测两种或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预混饲料检测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复合预混饲料经检测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浓缩补充剂进行粗蛋白、粗灰分、钙、总磷测试。
关于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原农业部公告2625号修订了《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混合日粮限量》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得过量使用。
饲料企业和养殖户使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含有铁、铜、锌、锰、碘、钴、硒、铬等微量元素的饲料添加剂时,含有该等微量元素的饲料添加剂总量元素应符合本《饲料添加剂目录》。规范“配合饲料或总混合饲料中的限量”中的相应元素规定。